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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弘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富锦市2023年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施工项目)——山皮石、碎石、石粉二次采购招采公告

· 2024-07-20

黑龙江弘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竞价招标采购公告

根据《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阳光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和《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0016-2019)的有关规定以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需求,现组织意向供应商对本次采购需求进行竞价采购,公告内容如下:

1.项目概况

1.1采购人:黑龙江弘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1.2采购项目名称:黑龙江弘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富锦市2023年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建制村通双车道工程施工项目)——山皮石、碎石、石粉二次采购

1.3项目采购编号:SR-LA1000-202308-00027-WZCG-055

1.4采购内容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质量标准/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控制单价含税(元)

采购预算含税(元)

备注

1

山皮石

/

GB/T14685-2022

630000

58

36540000


2

碎石

1/2--1/3

GB/T14685-2022

60000

113

6780000


3

石粉

/

GB/T14685-2022

32000

60

1920000


10

合计






45240000


注:供应商总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且单价不得高于控制单价。此单价为含税(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运费(至招标方指定地点)

根据采购方要求,供货方需要将货物运输至指定施工现场,运输由供货方负责。供货方所报价格应充分考虑因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山皮石、碎石、石粉不定时、不定量零散要货,供货方需无条件配合,做到采购方随时使用,随时将石料运送至采购方指定施工地点。到货石料应有出厂合格证及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如发生供货商所供应的石料检测不合格或不满足国家执行标准,因此产生耽误工期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

1.5交货期:2024年07月25日

1.6交货地点:黑龙江省富锦市指定施工现场

1.7结算及付款方式: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采购方支付供应商货款的前提条件是:货到现场供应商按采购方要求提供了符合要求的货物及各种原始质量证明文件、技术资料及服务;特殊情况下,当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支付采购方工程进度款时,采购方可延期支付货款,供应商应予理解。因本合同产生的采购方对供应商所负的债务,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延期付款产生的利息供应商自愿放弃。

货款支付前供应商须提供可支付款项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须确保其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采购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供应商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供应商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付款时间:根据采购方上游资金回款情况视情况进行付款,付款前供应方需要提供全额的增值税发票,供应方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付款。现场验收及三方检测,如不合格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连带损失。如建设方或工程监理对进场材料提出质量异议,需进行复检,则按复检程序对进场材料进行复检,如复检供方进场材料合格,复检相关费用采购方负责;如复检供方进场材料不合格,则视供方合同违约,按违约程序处理

1.8其它要求:

1.8.1运输方式为汽运。

1.8.2质量标准:质量满足国家标准,质量实行三包。

1.8.3供方保证对其提供的产品为全新、不侵权产品,能够正常使用,对货物实行三包,货物出现质量、侵权等问题由供方负责。

1.9验收

1.9.1每批物资发运时,应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产品交货时,采购人按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进行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上述质量证明文件与实际到货物资一致。

1.9.2数量验收:按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清单及质量证明文件对数量、外观、规格型号等进行核对及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出具材料验收签认单,此单据不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

1.9.3质量验收:采购人按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待采购人检验合格后材料验收签认单方可作为成交供应商结算凭证。采购人抽样检验合格不能免除成交供应商对所供应物资承担的质量责任。若经检验不合格,成交供应商应在7日内无条件退货并更换合格物资及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采购人有权更换供应商。

1.9.4验收和试验主体:物资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认可的单位接收质量证明文件,并对物资进行验收和试验,详见1.4条。

1.9.5验收异议时限

1.9.5.1采购人在验收中如发现物资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花色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物资的同时,自收到物资后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由此产生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异议后,应在2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9.5.2采购人在验收中如发现物资的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物资的同时,自收到物资后30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由此产生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异议后,应在2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9.6验收异议处理

1.9.6.1在异议期间,采购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1.9.6.2采购人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物资之日起30日内未通知成交供应商,视为物资符合约定。

1.9.6.3采购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物资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1.9.6.4验收如发生争议,由双方认可具备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国家检验标准和方法,对物资进行检验。

2.采购方式:竞价采购(一次报价,报价总额包含所有招标内容

3.采购预算:本次采购最高采购预算为45240000元。意向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且单价不得高于控制单价,超过此报价将作为无效处理

3.1投标报价单价中应包含货物价格、运费、税金及增值税附加等(13%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的保险费等全部费用(供应商应考虑付款期限)。运输费及税金不另外记取。货物在运输直至验收卸车前的一切风险和安全责任由供方承担,供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涨价。

3.2鉴于各意向供应商增值税税率不统一的原因,本次竞价为保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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