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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川产业融合智慧空间项目一标段施工定标候选人公示

· 2024-07-16

潜川产业融合智慧空间项目一标段施工

定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潜川产业融合智慧空间项目一标段施工 招标项目编号:2024DFNGZ01325/JG2024-11-1222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

开标日期:2024年7月11日

潜川产业融合智慧空间项目一标段施工定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

定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1)和安徽金鹏建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2)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泥河镇幸福路6号;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花山东路2999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肆仟伍佰零叁万叁仟陆佰贰拾元陆角玖分(145033620.69元)

质量:合格。

工期:50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安徽弘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1)和中国三冶集团有限 公司(联合体成员2)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石头镇石头街道汝昌路;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肆仟伍佰零叁万叁仟陆佰贰拾元陆角玖分(145033620.69元)

质量:合格。

工期:50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安徽省合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1)和中安华力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2)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台创园龙桥路科技孵化产业园2栋 401;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16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肆仟伍佰零叁万叁仟陆佰贰拾元陆角玖分(145033620.69元) 质量:合格。

工期:50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1)和安徽省庐江县双凤建 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2)联合体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矾山镇政务新区鑫凤商业广场9#楼 投标报价:人民币壹亿肆仟伍佰零叁万叁仟陆佰贰拾元柒角(145033620.70元)

质量:合格。

工期:50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1)和安徽中承 三建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2)联合体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移湖北路667号

投标报价:人民币人民币壹亿肆仟伍佰零叁万叁仟陆佰贰拾元柒角(145033620.70元)

质量:合格。

工期:50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庐江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移湖西路16号

联系人:夏主任

联系方式:0551-82551908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

项目负责人:张蕾蕾、王少兵

联系电话: 15155176067 18326690897

公示期:自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7月18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休息)向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 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省招标集团大厦10楼法务办公室,联系人:张

工,联系电话:0551-62220155。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30;联系人: 胡工,联系电话:0551-66223546。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

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

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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